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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註銷(移出)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障礙類別」分;縱項依「性別」、「死亡者年齡」及「註銷(移出)身心障礙證明原因」分。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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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本市就業服務人數,包含求職人數(新登記)、求才數(新登記)及推介就業人數(有效),並按照年齡(上限)(未滿15歲、15~19歲、20~24歲、25~29歲、30~34歲、35~39歲、40~44歲、 45~49歲、50~54歲、55~59歲、60~64歲、65歲以上)進行分類。
詮釋資料更新時間: 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