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6條,分類為第1類事件之新舊案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
(一)調查及開案人數:按調查處理人數、開案人數、在案中人數等分類。
(二)個案死亡人數及原因:按遭父母(監護人、照顧者)虐待死亡、遭父母(監護人、照顧者)嚴重疏忽死亡、父母(監護人、照顧者)殺害兒少後自殺、在社工處遇期間因生病或意外死亡、其他等分類。
(三)保護處理安置:按個案仍住家中、72小時緊急安置、繼續安置、其他安置情形等分類。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