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執行之加害人處遇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本年累計至本季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加害人性別」分;縱項依「本期加害人個案人數按處分類別分」、「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個案人數按實施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類別分」、「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個案人數按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狀態分」、「本年截至本期累計處以行政罰鍰人數」、「本年截至本期累計限期未履行移送地檢署人數」、「本年截至本期累計移送地檢署或自行聲請強制治療人數」、「本年截至本期累計處遇期間再犯人數」、「本年截至本期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保護處分確定而法院認有必要者累計處遇人數按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狀態分」及「本年截至本期累計未依規定接受處遇通知少年法院(庭)人數」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