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項目定義:
(一)自願退休:1.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2.任職滿25年。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認定酌予減低年齡,但不得少於50歲。3.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者。
(二)命令退休:1.任職5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者。2.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而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屆齡退休:1.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2.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認定酌予減低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四)一次退休金:指退休人員應得之退休金一次發給。
(五)月退休金:指退休人員應得之退休金按月發給。
(六)兼領1/2月退休金: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