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社會救助科依據各區公所於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所報資料彙編。
(一)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二)身心障礙者戶之認定如下:
1.戶長為身心障礙者視為身心障礙者戶。
2.戶長非身心障礙者,如戶內身心障礙者人口數較多時則判定為身心障礙者戶。如身心障礙者與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相等時,則以年齡較長者是否具身心障礙者身分判定為身心障礙者戶或非身心障礙者戶。
(三)身心障礙者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即予以統計,而不論其是否隸屬於身心障礙者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