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項目定義:
(一)中途輟學生:簡稱中輟生,即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二)輟學原因:
1.個人因素:包含肢體殘障或重大疾病、觸犯刑罰法律、智能不足、遭受性侵害、精神或心理疾病、從事性交易、懷孕生子或結婚、生活作息、其他個人因素。
2.家庭因素:父(母)或監護人去世、父(母)或監護人失蹤、父(母)或監護人重殘或疾病、父(母)或監護人離婚或分居、 父(母)或監護人管教失當 、父(母)或監護人虐待或傷害、受父(母)或監護人職業或不良生活習性影響、親屬失和、須照顧家人、居家交通不便、經濟因素、其他家庭因素。
3.學校因素:對學校生活不感興趣、不適應學校課程、考試壓力過重、師生關係不佳、教師管教不當、與同儕關係不佳、受同學欺壓不敢上學、觸犯校規、缺曠課太多、其他學校因素。
4.社會因素:受已輟學同學影響、受校外不良朋友引誘、加入幫派或青少年組織、流連或沉迷網咖、流連或沉迷其他娛樂場所、其他社會因素。
5.其他因素:其他非前述原因。(三)復學之中輟生數亦採人數計算,如同一學生全學年復學2次仍以1人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