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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0-02-06-2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院生動態
(一)安置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9、10、11款、第52條、第56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為服務對象而設立之機構。 (二)期初留院人數、期末留院人數:指當期期初、期末之事實。 (三)本期入院人數、本期離院人數:指當期入院、離院累計數。 凡本市各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院生出入院情形,均為統計對象,本局兒少福利科依據各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資料編製。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辦理「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10730-02-07-2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院生動態
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各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院生出入院情形,均為統計對象。 統計項目定義: (一)安置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9、10、11款、第52條、第56條第1項及第62條第1項規定為服務對象而設立之機構。 (二)期初留院人數、期末留院人數:指當期期初、期末之事實。 (三)本期入院人數、本期離院人數:指當期入院、離院累計數。
10411-01-49-2 臺中市國民小學新住民子女學生數
統計項目定義: (一)新住民:係指中國大陸(含港、澳)及外籍配偶,與本國籍人士締結婚姻當時其身分為非本國籍人士,不論日後是否已取得國民身分證。 (二)新住民子女學生數:以學生本人出生時,父或母一方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另一 方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三)若同一婚姻關係中,哥哥、姊姊出生時為新住民子女,其弟弟、妹妹出生時,亦視為新住民子女。 (四)寄親:係指父母雙亡、失蹤而寄養在親友家中或公私立收容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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