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發布列管防空避難設備統計一覽表,供民眾查詢。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本機關轄區內之防空避難設備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3、6、9、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之規定分地下室、防空洞、防空坑、防空掩體、防空壕及緊急避難所等項。
四、統計科目定義(或說明):
(一)地下室:係指一般房屋底層以下之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作防空避難用途。
(二)防空洞:係指一般機關、工廠、馬路邊山洞之防空洞,戰時可供員工或行人防空避難之用。
(三)其餘科目照建造型式不同而設立,均具有防空避難之功能。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平時由各派出分駐所,對轄區內有關防空避難設備,設公務登記冊紀錄之,每季終了後,根據登記資料,編製「防空避難設備」報主管分局,分局審核後彙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