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依「臺中市演藝團體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向本市文化局申請立案登記,從事音樂、戲劇、舞蹈、傳統戲(曲)劇、現代戲劇及民俗技藝等演藝活動之非營利為目的演藝團體,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項目定義:
(一)音樂:演唱(獨唱、合唱、歌劇、音樂劇、流行音樂等)、國樂演奏 (吹管樂器、拉弦樂器、彈撥樂器、國樂團、南北管樂等)、西樂演奏(管樂、弦樂、鍵盤樂、室內樂、交響樂團等)、打擊樂、爵士樂、宗教音樂、其他、綜合。
(二)舞蹈:現代舞、芭蕾舞、民族舞、踢躂舞、爵士舞、其他、綜合。
(三)傳統戲(曲)劇:傳統戲曲(歌仔戲、客家戲、北管戲、南管戲、臺灣其他劇種、平劇、中國各省劇種等)、偶戲(布袋戲/掌中戲、傀儡戲、皮影戲等)
(四) 現代戲劇:包括話劇、默劇、音樂劇、偶劇、兒童戲劇等。
(五)民俗技藝:節慶(本國節日、廟會、客家節慶、臺灣原住民節慶等)、祭典(臺灣原住民、其他)、技藝(陣頭藝陣、民俗體育、特技、童玩、 棋藝/橋藝等)、文物(常民文物、宗教文物、地方文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