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本市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含二線輔導、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動態資料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4至6月、第3季以7至9月、第4季以10至12月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為累計至當季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裁定法源」及「加害人性別」分;縱項依「本期囑託鑑定、評估人數」、「本期完成囑託鑑定、評估人數」、「本期完成主動評估人數」、「本期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人數」、「本期法院逕裁加害人處遇人數」、「本期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人次(複選)」、「本年截至本期累計應執行處遇人數」、「本年截至本期累計應執行處遇者各處遇項目執行人次」、「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完成處遇人數」、「本年截至本期累計各處遇項目完成人次」、「截至本期底尚在執行處遇人數」、「截至本期底尚在執行處遇者各處遇項目人次」、「本年截至本期累計顯已無法完成處遇者按原因別分(人數)」及「本年截至本期累計顯已無法完成處遇者移送地檢署之人數」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