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經本府申請中及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1至6月、第3季以1至9月、第4季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本期依「以工代賑」及「社政轉介勞政」分,本年累計至當季底依「參加自立脫貧方案人數」、「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人數」、「參加以工代賑人數」及「社政轉介勞政人數」分,勞政回報情形依「本年累計至當季底已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人數」及「輔導成功率」分,本年累計至當季底免計入家庭總收入之受益人數依「參加就業增加收入及存款」及「參加自立脫貧方案增加收入及存款」分。